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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确定的
追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据不同情况确定。对于保证人的追偿权,一般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。这是因为此时保证人的权益因承担保证义务而受损,追偿权产生,诉讼时效随之启动。
在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方面,自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算。即连带责任人中一方履行了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后,就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,从履行超额责任时起算诉讼时效。
若因侵权产生的追偿权,例如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追偿权,通常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受害人之日起算。需注意,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,权利人应在此期间内行使权利,否则可能面临追偿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。
二、追偿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
追偿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:
1.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。比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人主张追偿权,要求其承担相应份额债务,这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。
2.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。若连带责任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,也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。
3.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。当债权人就追偿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时,时效中断。
4.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。例如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。
一旦出现上述情形,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,以保障权利人能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。
三、追偿权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什么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在追偿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因下列障碍,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中止:
1.不可抗力,如自然灾害、政府行为等,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。
2.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,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丧失代理权。
3.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。
4.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。
5.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。
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,诉讼时效期间届满。例如,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,权利人因突发重病昏迷无法主张追偿权,此期间诉讼时效中止,待其康复能主张权利时,再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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